爷爷是国军,在台湾取了老婆,有个继女,父亲有继承权么

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荣民死亡若在台没有继承人,退辅会为遗产管理人,为避免日後争产纠纷,退辅会会向法院声请公示催告,期间约为一年半,让已故荣民的继承人、遗证人或债权人出面声明。

另根据该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遗产,应於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法院表示继承,逾期视为抛弃其继承权,继承顺序则依《民法》规定,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

所以,若三年内老荣民的大陆继承人没有出面,即视同放弃,依目前退辅会执行方式,在催示公告期间若无其他继承人出现,就会先给遗赠人一半的遗产,另一半做为特留分,三年内无继承人主张,就由遗赠人领回

出处: 大陆亲属三年内未继承视同弃权 - 民生战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