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第一案的案件审理

二审主审此案的济南中院民二庭褚飞法官称,如银行拿不出关于开展该业务合法性的证据,这项业务就会被认定为非法业务,其与被告宋某签订的合同也就属于无效合同。最终,法官多次前往北京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确定银行开展的“纸黄金”业务的合法性。

通过对所有交易记录进行调查分析,褚飞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宋某每一笔“纸黄金”交易,都只有两个当事人,即银行和宋某本人,双方之间是直接发生的交易,没有通过第三方协助完成。这个细节让褚飞判定,银行是这126笔“纸黄金”交易的当事一方,银行与宋某之间的“纸黄金”交易合同属于买卖合同。

就在案件审理陷入僵局时,褚飞法官发现了一个重要的细节。被告宋某在2006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是以一种叫“止损委托”的方式进行的65笔买入交易,设定的委托买入价均低于当时的银行报价。

在审理中褚飞发现,按银行“纸黄金”交易的规则,客户以止损委托方式,设定低于即时黄金报价买入黄金时,银行交易系统应作出拒绝接受交易的判断,但由于该系统存在漏洞,计算机没做出正确判定。宋某进行买入交易65次,每次都以低于即时黄金价格5到22元不等的价格买入黄金,之后立即以接近即时黄金报价的正常价格卖出,赚取其中的差价,反复进行操作,最终获利2100余万元。“找到漏洞后,进行这么多次连续、重复的操作,充分说明宋某是故意为之。”在褚飞看来,这些才是案件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