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警察抢尸体有没有法律依据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

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

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

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如果不存在以上三条的情况,不得强行尸检。如果存在以上三种情况之一,有正当理由可以说明。如果你的理由充分合理遭到拒绝被强行尸检的,可以向检察院起诉,负责人成立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