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参加村委会选举吗

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本村村民,没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都可以参加选举。因此,如果犯罪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刑满释放后可以参加村干部的选举。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扩展资料:

6月22日,媒体报道了河北沧州“6.20”枪击案的最新进展,同时披露了更为详细的案情:被害者龚某系刑满释放人员,2014年底刚刚出狱,2015年初就在沧县代起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获得800多选票中的500多张,当选为村委会主任。

枪击案后,据死者家属说,龚某曾因“混社会”数次入狱,在沧州有一定名气,此次被枪击疑是遭仇家报复。

枪击案的具体原因,仍有待警方深入调查。但一个因“混社会”数次入狱的刑满释放人员,刚刚出狱就当选村委会主任,不可避免引起舆论热议。据悉22日上午当地相关部门也将村干部、村民代表喊到乡里,调查龚某是怎么当选村委会主任的,调查选举过程中有无恐吓、贿选等行为。

而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副主任则向媒体辩称,因龚某以前回家不多,对他以前的情况不太清楚,他“一心想把村里建设得更好,因此赢得支持,当选为村委会主任”。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只要是本村村民,没有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在村委会选举中,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然而,该法同时也规定,应“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不论从法律精神的角度,还是从农民所期待的“村官”为人标准,刚刚出狱的“混社会”者居然当选村委会主任,绝非正常现象。因此,在迅速侦破枪击命案的同时,也要彻查命案中暴露出的这一异常现象。

中国***产党新闻网-“刚出狱就当选村主任”带来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