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和责任追究到底有什么区别?
追责,指的是追究直接责任。根据2018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国***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问责,问的是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指的是追究间接责任。根据2016年7月8日施行的《中国***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这三个责任都是间接责任。
举例来说,甲作为党员干部,上班期间擅自离岗,跑去和朋友“扯胡子”,之后被纪检监察机关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当场抓住,受到了党内的严肃处理。在对甲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发现甲所属单位的一把手乙对单位人员的管理也存在问题,那么我们把对甲的处理叫做追责,对乙的处理叫做问责。
总而言之,追责就是追究直接责任,问责就是追究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