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送醉酒美女回家,女子主动发生性关系,事后被告强奸,你怎么看?

双方都是同时醉酒失去正常思维,这种情况下没有谁强迫谁,怎么能说是QJ呢?事后女方告男方QJ实属无稽之谈,如果男方懂得维护自己声誉的话,完全可以反过来告女方“她要求我这么做的”。一男一女醉酒后发生关系,女方告男方QJ罪你怎么看?

只要不是违背被女性的意愿,QJ罪的事实就不能成立

醉酒不是QJ罪与被QJ的理由,只要不是违背被QJ者的意愿,QJ罪的事实就不能成立。双方都喝酒了和双方都没喝酒只是性质有差别,不能因此找喝酒的理由,就确定两人发生性关系就指控男方涉嫌QJ犯罪,或者找喝酒的理由,定性他人QJ罪成立,只要你酒后愿意与对方发生关系,又以喝酒作为控告他人QJ,如果女方是非法占有他人利益为目的,这样QJ罪的事实不但不能成立,本身还涉嫌敲诈勒索犯罪。

如果酒后乱性不是主观意志,那么酒后强奸他人就失去了主观故意。 因为酒精对人大脑的影响是相同的,不存在性别差异,所以不能说男性酒后就有主观意志,女性酒后就没有主观意志。 否认了酒后的主观意志,那么酒后交通肇事、酒后危险驾驶等各种罪名的基础就不存在。

因此也不用过分紧张,毕竟有当初的案发视频可以证明自己并不是QJ。但是我个人认为虽然没有主观故意,但有客观行为的存在。在明知对方意识不清醒的状态下或者无法判断对方意识是否清醒,仍然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作为一个清新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该具有克制行为。而不是顺应对方“模糊”的状态下,实施不该有的客观行为,这样是不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