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的妾是如何成为“非法产品”的?
但到了近代,随着基督教和西方思想文化对中国的进一步影响,一夫一妻制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在这种社会环境下,过时的“小妾”会以什么样的社会角色继续存在?纳妾制度是如何一步步被废除的?
2000年电影《纳妾》剧照改编自老舍原著《离婚》。
一、一夫一妻制概念的引入和接受
明朝末年,中国人通过西方传教士首次接触到一夫一妻制。
当时,耶稣会传教士要求中国的信徒在基督教信仰的一夫一妻制基础上放弃多余的妻子和小妾。然而,由于一夫一妻制与中国传统法律和习俗之间的巨大差距,很少有人为了宗教信仰而放弃这一“男人的特权”。例如,明末最早信仰基督教的名臣李之藻、杨等人,因为不愿放弃自己的妃子而没有加入教会。
19世纪下半叶,随着中西方接触的逐渐深入,以及报刊书籍、西方人权和女权思想在中国的传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中国的纳妾问题。例如,《华北新闻》、《吉林西部新闻》和《世界公报》等报纸都发表了介绍西方婚姻制度和揭露中国原始婚姻习俗的文章。
太平天国时期,翼王石达开颁布诏书:“一夫一妻制是天理。”清朝统治者的3000个粉末被称为“与妖狐睡觉”。言语悲伤,言语污秽。“(虽然“天王”洪秀全和所有的国王都有三千个美女。)此外,王韬曾经指出,要想统治国家和世界,“就应该从一夫一妻制开始”。
戊戌变法期间,梁启超、谭嗣同等人在自己的变法理论中主张男女平等,改良婚姻制度,称赞西方国家“一夫一妻制,不纳小妾,夫妻最正”,所以西方家庭会“吃醋,不吃醋,儿孙无直接关系”。
此后,纳妾问题被越来越多的人视为与奴隶制、缠足和鸦片同等重要的社会毒瘤。然而,社会上并未形成反对纳妾的强烈舆论。
虞姬,出自《女性杂志》第3卷第2期1917,代表了20世纪初人们眼中的虞姬形象,即年轻貌美、生活奢华、身材妖媚。
第二,小妾在法律上的地位不明确
近代最早规定婚姻制度的法律是1911年颁布的《清民法草案》及随后的《民法草案》。在这一时期的法律中,嫔妃被视为家庭成员。例如,民法草案“亲戚征兵”中有一幅小妾作为父母服装的图片,并有“妻妾不合序”和“与亲戚和小妾结婚”等规定。又如民国七年大理书院第922号案:“我作为家庭的一员,应当与其他家庭成员同等对待。”
民国时期,法律对纳妾的规定更为严格。
65438年至0930年,南京政府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向立法院提交了9份关于亲属法的意见。第7条指出,“应立即废除妾制。虽然事实上仍有人存在,但他们的存在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他们的地位应由法典和特别法律加以规范”。后来,这一意见被采纳,民法和刑法文本中不再出现妾一词。
第一条禁止纳妾的规定颁布于1934年。后来,司法法院对民法进行了解释:“民法和刑法修正案实施后,男子不得以纳妾为目的与其订立合同。如果实施了这种行为,则属于与他人通奸,可以作为要求离婚的理由。”
民法草案
但是操作远不简单。
例如,在1937中,最高法院在解释法律时补充说:“如果妻子同意丈夫纳妾或对丈夫纳妾保持沉默,根据《民法家庭法典》第1053条的规定,妻子不能以丈夫和妾通奸为由要求离婚。”可以看出,即使到了三四十岁,纳妾的阴影仍然挥之不去。
当时,沙对法律与实践的矛盾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民法的全部内容都没有提到纳妾制度,而纳妾行为在刑法中被视为通奸。立法的含义明确不允许纳妾,许多案例解释都承认纳妾的地位,这并不矛盾,但这是立法的重大缺陷之一。而且,一旦法律承认或默认小妾的地位,就等于鼓励和提倡小妾制度,这将对社会和家庭产生巨大后果。真的很可惜。”这大概可以代表当时人们对法律的主流态度。
清末至民国时期一个多妾家庭的全家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