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英文名:China Film Distribution and Exhibition Association,简称CFDE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电影发行、放映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服务会员、行业和社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公正、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我国电影发行放映事业的发展。广泛联合电影单位,通过行业协调、协商和行业监管开展多种形式的行业自律,大力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诉求,对行业发展和政策法规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协会对会员的服务功能;成为会员的服务之家。

第四条本组织接受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组住所:北京。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集团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宣传有关政策法规;

(三)根据统计机构的授权,开展行业基础信息的调查、收集和整理;

(四)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诚信经营,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技术资格质量认证和影院星级评定,表彰和奖励在电影发行、放映及相关行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六)按照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有关资料和期刊。

研究电影行业改革发展方向,建立信息平台,完成统计信息上报,向政府提出建议,为行业提供咨询服务;

(七)组织行业内重要的业务活动,开展与电影发行放映行业和技术相关的业务交流和理论、学术研究活动;

(八)组织本行业优秀国产影片的推介、新技术展映和展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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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政府委托,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承担或举办专业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

(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和行业交往;

(十一)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团体成员类型:单位成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群体的业务(行业、学科)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4)具有法人资格的与电影发行、放映相关的企业。

第九条入会程序为:

(一)提交会员申请;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3)会员卡须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出。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该群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小组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a)执行小组的决议;

(二)维护本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小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成员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小组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的会员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是,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组组织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召开交流会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不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集团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本小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组经费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组开展评比、评选、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之间分配。

第三十一条集团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集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团体变更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本组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组织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组织登记机关核准后,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团体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条团体提出终止的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一条本组织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三条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团体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于2009年2月5日经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组织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