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多次侵犯13岁的继女,男子因此受到了什么惩罚?

关于强奸罪,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强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只野兽强奸了自己14岁以下的女儿,属于加重情节第(一)项。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为死刑是死刑,所以近年来普遍谨慎使用。

所以这里有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考虑到?罪刑一致?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我认为判他有期徒刑更为合适。法院经审理查明,胡系(化名)的继父。从6岁开始,胡就多次在国内侵略。直到5年后,这件事才被曝光。雪儿在祖父和祖母的陪同下向警察局报案。经妻子电话联系,胡向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胡对强奸的指控没有异议,但他说,他对雪儿的性侵是一年前开始的,不是五年前,对受害者的性侵次数是两次,不是很多次。胡的辩护律师暗示胡已经自首。犯罪后,他可以承认错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法院认为,胡某利用继父的特殊身份,长期在恶劣环境下强奸14岁以下女孩,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案发后,胡某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说明了主要犯罪事实,但可视为自首。但他长期利用继父的身份强奸幼女,隐蔽性极强,对社会危害极大。考虑到整个案件的情况,他的自首不足以轻易受到惩罚。胡提出辩护意见,认为6岁时未被强奸。经查,记录在案的证据包括被害人及其母亲吴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胡所说的不属实。因此,胡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