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1 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

8 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