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涛判多久

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侯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6年4月6日晚10时许,同案人尹龙飞(已判刑)驾驶一辆男庄摩托车载杨克杰(另案处理)及被告人侯涛从潮阳区谷饶镇往贵屿镇方向行驶,途经贵屿镇北港桥路段时,因不满被被害人王某及庄某1(未满十八周岁免于行政处罚)、庄某2、杨某(均作行政处罚)分别驾驶的二辆摩托车超越,同案人尹龙飞遂驾驶摩托车超越王某等人,随后双方反复提速相互超越。至贵屿镇华美村电子市场附近路段时,尹龙飞、杨克杰、侯涛三人与王某、庄某1、庄某2、杨某四人停车对骂,继而发生斗殴,致被害人王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随后杨克杰、侯涛逃离现场,尹龙飞在逃跑过程中被王某等人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2016年7月9日,被告人侯涛在高铁潮阳站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庄某2、庄某1、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同案人尹龙飞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侯涛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相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涛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侯涛对被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侯涛在本案中属从犯,被害人的行为存在过错,即与被告方在公路上驾车互相追逐,被告人侯涛的家属案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侯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侯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