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360之争的主要意义
将为互联网领域垄断案树司法标杆
2014年10月16日上午,最高法宣判后,引发舆论关注。对于外界有关腾讯市场支配地位的疑问,参加旁听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对中新网记者表示,“很多人认为,市场份额多就是垄断,其实不然,要判定一个企业是否具有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考虑很多因素。”
在盛杰民看来,最高法今天的宣判“特别慎重”,不轻易认定某一方存在违法行为,并从法律和事实上进行充分说明,这一点值得肯定。
“最高法并没有明确认定腾讯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是‘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足以支持被上诉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盛杰民举例说。
盛杰民指出,作为最高法审理的第一起垄断案件,这将为以后审判案件和行政执法树立比较好的典型范例,“也就是说,通过竞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这是合法的、没有问题的,问题是,你有没有滥用这个地位?今天的宣判,在法律上对此作出很好的诠释。”
值得一提的是,在今日长达7.4万字的判决书中,最高法详细阐述了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意义上相关市场界定标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析原则与方法等一系列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问题,明确了反垄断法律适用的多个重要裁判标准。
“总体来看,今天的判决特别专业化,应该说,可以向世界显示中国反垄断法是走在世界前列的。”盛杰民说。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亦表示,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在国际上也较为少见。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所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在国际上也将产生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