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的特点
宗法制的特点:嫡长子继承制、血缘关系维系、族权与政权相结合。
宗法制度亦称宗法制,古代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
此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王朝,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
宗法关系
在先秦社会中所涉及的是有氏的居民,其中包括为数众多的卿大夫、士,也包括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但是由于天子和诸侯是国家和公***权力的代表,因而在他们与王室和公室亲属之间,宗法关系受到很大的限制,即使是天子和诸侯的亲属也“不得以其戚戚君位”。
尤其是已立氏的王室和公室后裔,对于天子或诸侯只能以君臣关系对待,而不能以亲属关系对待,即所谓“弟兄不得以属通”,天子和诸侯所受到的宗法关系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某些仪式中对相同血缘或近亲血缘的诸侯给以优待和尊重。
如《左传》记载有“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凡诸侯之丧,异姓临于外,同姓于宗庙,同宗于祖庙,同族于祢庙”等。此外,天子和诸侯还经常举行“合族之食”的典礼,和在一些仪式的末尾安排“燕饮”,用来特别款待臣属中的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