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迦陵的遗产争夺

罗迦陵继承哈同全部遗产

哈同在留下巨额遗产的同时,也留下了一份谜团重重的遗嘱。

这份遗嘱是哈同夫妇以英国律师劳敦、葛立芬为证人签署的,一式两份,内容相同,签订的时间是1931年2月10日。遗嘱规定,如果哈同死后7天之内其妻罗迦陵不死,则罗迦陵将继承全部遗产;如果7日之内罗迦陵去世,那么遗产归遗嘱执行人管理,由遗嘱执行人监护继承人成年后,按遗嘱规定将遗产分割给各继承人。这份遗嘱规定,在扣除赠与其他养子女的款项以及包括丧葬费在内的一切开支以后,哈同的两个养子大卫·乔治·哈同和罗弼·维多·哈同分别获得遗产的70%和30%。遗嘱的执行人是哈同的大管家姬觉弥和高易律师公馆的律师拉亥脱。

这份遗嘱为什么强调7日之内罗迦陵不死才能继承遗产呢?难道罗氏也重病缠身、行将就木?

原来哈同信奉犹太教,根据犹太教的习俗,丈夫去世后妻子一般在7日内殉节而死,所以哈同在遗嘱中特地注明。当时罗迦陵还不足70岁,身体非常健康,也没有殉节的打算,故顺利继承了哈同的全部财产。

正当罗迦陵为获得哈同全部遗产沾沾自喜的时候,又出现了一个难题,原来根据英国遗产税法的规定,哈同留下的巨额财产需缴纳1700万元的遗产税。罗迦陵一下拿不出这么多现金,无奈之下只好将地处市中心的16处房地产作抵押,贷款1800万元缴纳税金。这笔贷款年息6.5厘,约定期限为10年,但直到罗迦陵去世也没有还清。1949年后债权人还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扣押罗氏的抵押物以及其他财产。

中东不速来客要求继承遗产

哈同去世后,首先对其遗产继承提出异议的是哈同的伊拉克本家。

1931年9月,哈同的堂兄弟爱士拉·阿道尔·哈同来到上海,向英国驻沪最高法庭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哈同的遗产;次年3月,又有一名来自伊拉克的哈同远房亲戚向法庭提出了相同的要求。他们狮子大开口要继承全部财产,否认罗迦陵的继承权。法庭认为哈同已加入英国国籍,是受英国保护的公民,按照英国法律哈同遗嘱有效,其中国妻子继承有效。

1934年年初,哈同的侄孙(也有侄子说)爱士拉·散利·哈同代表他的12名(也有10名说)兄弟来到沪上,再次向英国驻沪法庭递上了诉状,声称根据伊拉克法律,哈同遗产应由他们12人平均继承,但鉴于罗迦陵年老孤寡,又与哈同结婚多年,所以同意分给她四分之一作为照顾,但法庭同样驳回了这些伊拉克人的要求。

巨额财产的诱惑鼓舞着伊拉克军团的斗志,罗迦陵去世后,爱士拉·散利·哈同又分别向汪伪政权法院及国民党上海地方法院提出诉讼,但均未成功。对于此事,长期在哈同花园编撰书目的李恩绩在其《爱俪园梦影录》中作了详尽的描述:“一方面是老东家(指哈同)的嫡亲胞侄。据说照这个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新建的伊拉克国家法律,老东家的全部遗产,应该归他们血统最近的胞侄承继。老太太(指罗迦陵)就算与老东家是配偶,因为没有血亲关系,所以半点儿份也没有。大概伊拉克国还停留在宗法社会的时代,所以法律如此,原也不足怪的。”

罗迦陵遗嘱陷真伪之争

哈同夫妇没有亲生子女,但他们收养了几十名中外养子女,最后正式承认的有22位,中外各占一半,其中中国籍的大都随罗迦陵姓罗,外籍养子女则随了哈同姓氏。

1937年9月30日,罗迦陵又签了一份遗嘱,为了与以前的哈同遗嘱相区别,这份遗嘱被称为“第二遗嘱”。遗嘱内容拟定得极为详尽,除向社会、宗教界及政府捐赠外,中外养子女、洋行职员和花园老职工、罗迦陵亲信的仆人、随从都分到了相应的款项,她宠爱的管家姬觉弥一人独得了400万元的庞大产业。

哈同遗嘱与罗迦陵遗嘱最大的区别是对待中外养子女的态度不同,罗氏遗嘱中各位养子女分配的遗产数额基本一样,而哈同遗嘱中格外照料的外籍长子大卫·乔治·哈同由于劣迹斑斑受到罗迦陵的严厉惩戒,不仅被剥夺了养子的资格,就连分给他的14万元遗产也必须在其恶行改善后才能拨付,否则不享有继承权。6名中国养子中除去早逝的长子罗友良,剩下的罗友兰、罗友山、罗友启、罗友仁和罗友翔均担任了新成立的罗氏慈善事业基金委员会理事,而外籍养子女则无可置喙。

由于“第二遗嘱”是罗迦陵死后由其中国养子罗友启发现的,所以外籍子女认为是假冒的赝品,不予承认;中方养子女则认为遗嘱有罗迦陵的亲笔签名,是真实有效的。李恩绩的《爱俪园梦影录》对此事也有记述:“中国养子女们所根据的是老太太的遗嘱,后来称为第二遗嘱。这遗嘱也是个英文本,一***有9页,真所谓洋洋万言……当时在旁人看来,这第二遗嘱似乎更合法,也更合理,应该有效。但据外国养子女们说,这遗嘱是假的,所以非但根本不生效力,而且做这假遗嘱的人,还该负刑事责任。”

围绕着“第二遗嘱”的真伪,中外养子女之间又展开了诉讼,但经过两次庭审以后,法庭并未作出裁决。正在这时,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开进公***租界,并控制了法租界,哈同花园随即被日军接管,这场官司最终不了了之。

中外养子女遗产争夺战

在这场遗产争夺战中,外籍子女以长子大卫·乔治·哈同为首,中方则以罗友兰担当领军人物。

1944年10月,在高易律师公馆的策划下,大卫·乔治·哈同与大部分中国养子女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中国籍养子女承认1931年2月20日的哈同遗嘱为唯一合法有效遗嘱,其他遗嘱均无法律效力;作为回报,大卫·乔治·哈同分给他们部分财产。此协议由高易律师公馆担保,大卫·乔治·哈同还当场支付了部分款项,这份协议后来由于抗战胜利并未完全执行。

抗战结束后,与大卫·乔治·哈同签订协议的中国籍养子女纷纷发表声明,称协议是在遭逼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应属无效,重新要求按照罗迦陵的遗嘱执行财产分配。与此同时,姬觉弥、英国驻沪最高法庭指定的遗产管理人也都拿出所谓的合法材料,要求执管罗迦陵的全部遗产。

在上海名人杜月笙、国民党要员吴国桢、潘公展的调解和斡旋下,哈同家族终于在1946年达成了协议,承认哈同遗嘱合法有效,承认第二遗嘱中捐赠政府的部分有效,大卫·乔治·哈同和罗弼·维多·哈同分给中国养子女们比上一次更多的财产作为补偿。

具体分配方案是:将遗产中尚存的金银珠宝估价后,88%分给大卫·乔治·哈同和罗弼·维多·哈同,12%分给罗氏兄弟;大卫·乔治·哈同分得土地260多市亩,占总数的58.3%,房屋15万多平方米,占总数的48.2%(包括除罗弼·维多·哈同以外的其他外籍养子女分配数在内);罗弼·维多·哈同分得土地60余市亩,占总数的13.3%,房屋5万多平方米,占总数的13.7%;罗友兰等分得土地70余市亩,占总数的17%,房屋6万平方米,占总数的19%;姬觉弥等其他人分得余下的土地50余市亩,房屋4.7万平方米。

1947年5月,上海地方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宣布此案结案,长达16年的哈同遗产继承案至此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