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如下:
1、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2、核审,案件核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实施;
3、告知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其他权利;
4、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行政诉讼的程序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予以审查,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3、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等阶段;
4、行政机关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自己依法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