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房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 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掌握食品安全知识,按要求操作,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2、 烹饪食品时不得使用亚硝酸盐,厨房不得贮存亚硝酸盐;3、 加工烹调食品必须使用添加剂时,要在使用前看清其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签模糊不清的或来源不明的添加剂不得使用;4、 设置防蝇、防鼠等设施,安全有效;5、 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工作衣、帽;6、 所有待使用的容器、用具必须洗净、消毒;7、 食品加工前应检查是否有感官异常;8、 各岗位工作时必须随时清扫地面、案台;9、 个人物品不得带入烹调间;10、 厨师长定期检查各岗位人员操作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