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网约车第一案一审宣判是怎么回事?

该案是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我省首起针对网约车经营这一新生事物提起的行政诉讼,因此备受关注。

法院审理认定,原告张某未取得相关经营许可,从事网约车载客行为属于非法营运;但处以2万元罚款,属于明显不当。

据了解,2016年10月26日,原告张某驾驶自己的车辆,在兰州市西客站附近利用“滴滴打车”软件搭载一名乘客欲前往金牛街,被被告城运处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对查处现场和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乘客进行了询问。根据询问情况,城运处作出《车辆暂扣凭证》,将原告车辆暂扣,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和扣押清单。

2016年11月3日,城运处向原告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11月9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后,被告城运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张某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张某不服,于12月6日向交通委申请复议。

扩展资料:

失信联合惩戒

2018年5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网约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出现以下6种情况将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6个月内仍拒不改正者,应按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1.未取得平台、车辆、驾驶员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2.线上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驾驶员不一致,情节严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3.未按照规定提供***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情节严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4.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标明网约车服务价格及定价规则,侵害乘客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5.违法使用或故意泄漏乘客个人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6.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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