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o16年新计生政策i节市解读公务员十年前超生至今未被发现处理的现在还会被开除吗

肯定会被处理。2016年的计生新政策是针对2016年(含)新计生政策颁布后所发生的计生行为的规范,并不会因为2016年国家计生政策的改变而对原来违反政策的行为就不处理了。正所谓新行为执行新办法,旧行为执行旧办法。缴纳罚款肯定是要执行的,是否开除公职可能要看单位的执行力度。

十年前的计生政策一直执行的是一胎政策,作为公务员、公职人员,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应该是有严格要求的,凡是违反计生政策的都是开除公职。

2001年,《中华人民***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其中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全国各地均对党员干部计划生育方面有严格要求。例如,2009年至2013年,江西省查处党员干部超生4177人,给予党纪处分2320人,开除公职1133人,对计划生育工作排位靠后的县(市、区)提出“警示”或者给予“一票否决”; 贵州自2007年开始,对违法生育的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除重申征收社会抚养费等经济处罚措施和“双开”(开除公职、开除党籍)等党纪政纪处罚措施外,还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竞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已经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终止其资格。”落马官员中也有不少涉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案例。如2015年初,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被中纪委通报“双开”,原因之一就是“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山西省大同市原副市长靳瑞林“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二胎”;山西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局长任云峰“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等也被中纪委通报。

其实,关于计划生育的国家立法是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除了要缴纳社会抚养费,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和普通人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前者责任更重。对于超生产生的行政责任,普通公民支付社会抚养费就可以了,企业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是没必要过多动用“纪律处分”,否则就是将行政责任混同于劳动责任了。

不过法理上有“法不溯及既往”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选择。即“法不溯及既往”作为适用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其立法本意是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更好地保障人权。而作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补充,法律规范有条件地适用于既往行为,即所谓的“有利追溯”原则,在我国民法和刑法中都有体现,具体到各单位的行政处理中可能会灵活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