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N次方》其中,薛之荔与楚牧在法律上真的不能结婚吗? 仅仅从法律角度考虑

“拟制血亲间”能否结婚? 法律拟制的血亲,指虽无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又称准血亲,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法律拟制的血亲间能否结婚,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拟制血亲不同于自然血亲,不影响优生,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结婚条件,应允许其结婚。另一种意见认为,拟制直系血亲应禁止结婚,没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拟制旁系血亲的婚姻不一定限制。因为:第一,从婚姻法规定看,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适用对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二,从道德习惯看,我国民间历来讲究尊卑有别,长幼有序,反对不同辈分的亲属通婚。第三,从国外规定看,瑞士、日本、前苏联等许多国家禁止拟制血亲结婚。第四,从养子女与继子女的利益看,可以防止养父母、继父母利用对养子女、继子女进行抚养的优势地位逼迫他们结婚。至于解除了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解除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可否结婚,以及拟制旁系血亲之间,比如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可否结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倾向于由道德调整,但一般认为,只要拟制旁系血亲之间无禁止结婚的自然血亲关系,可以允许他们结婚。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对于拟制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婚姻法对直系血亲缔结婚姻的限制,也应适用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无论这种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至于拟制旁系血亲间的通婚,只要没有三代以内的旁系自然血亲关系,即没有禁止其结婚的正当理由,自应解释为不在禁婚亲之列,可以结婚。

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

(一)结婚的法定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限制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的人结婚。

我认为拟制血亲不可以结婚

因收养关系或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即便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因为属于拟制血亲,同样适用于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之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样是禁止结婚的。 第一,从婚姻法规定看,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适用对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二,从道德习惯看,我国民间历来讲究尊卑有别,长幼有序,反对不同辈分的亲属通婚。第三,从国外规定看,瑞士、日本、前苏联等许多国家禁止拟制血亲结婚。第四,从养子女与继子女的利益看,可以防止养父母、继父母利用对养子女、继子女进行抚养的优势地位逼迫他们结婚。至于解除了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解除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可否结婚,以及拟制旁系血亲之间,比如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可否结婚,从道德上说,也是不可以结婚。 但有特殊情况下,我认为可以结婚。例如: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比如继父母结婚时,继子女都已经成年,或继父母结婚时,子女虽然未成年,但继子女由另一方父母抚养或者(外)祖父母抚养长大,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子女之间可以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