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司法解释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常见情形包括:
1、收受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索取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经济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4、斡旋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5、交易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的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6、干股分红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行为。
7、合作投资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8、委托理财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基金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行为。
9、赌博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10、“挂名”领薪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行为。
11、特定关系人收受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交易、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挂名领薪等形式。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