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与审计法区别

预算法

是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监督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的核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各种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狭义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作为预算管理基本法的《预算法》。

审计法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调整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上的审计法是指各种审计法律规范的总和,从性质上看,既包括国家审计法,也包括内部审计法和社会审计法;从法律形式的效力层次上看,既包括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审计法律,也包括国国务院制定的审计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审计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审计行政规章等。

新预算法与审计法区别在于调整对象不同:

预算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监督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可简称为国家预算关系。国家预算关系经预算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形成预算法律关系。预算法律关系包括预算管理体制法律关系、预算程序法律关系和预算实体法律关系。

审计法的调整对象分为:主管全国审计工作、主管单位内部审计、主管社会审计工作。

国家审计法律制度是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以及代表国家主管全国审计工作而形成的法律制度。

内部审计法律制度是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而形成的法律制度。内部审计主要是为本单位的内部监督管理服务的。

社会审计法律制度是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进行审计查证和其他咨询服务而形成的法律制度。社会审计主要是为委托人和其他社会公众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