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处理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基本依据是
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教育制度大致分为以下几部分:
1、免费学前教育:透过私立的幼儿园和幼稚园,为学前儿童提供机会学习与群体相处。
2、十二年免费教育:在全港设立官立或津贴资助中、小学、学龄前儿童为全港适龄学童提供六年制小学及三年制初中课程。
3、高中及预科课程:设立两年制高中(中四、中五),为学生提供工作前最基本的教育;设立两年制预科课程(中六、中七),作为学生报考大学前的课程准备。
二、中华人民***和国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如下
(一)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中华人民***和国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原在香港各政府部门任职的中外籍公务、警务人员可以留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各政府部门可以聘请英籍人士或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或某些公职。
(五)香港的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旅行、迁徙、通信、罢工、选择职业和学术研究以及宗教信仰等各项权利和自由。私人财产、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以及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资金进出自由。港币继续流通,自由兑换。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九)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同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建立互利的经济关系。联合王国和其他国家在香港的经济利益将得到照顾。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
(十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十二)关于中华人民***和国对香港的上述基本方针政策和本联合声明附件一对上述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中华人民***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以中华人民***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之,并在五十年内不变。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大陆有什么区别
1、所包括的区域不同:大陆是指不含台澎金马地区的中华人民***和国实际统治的政治领土,它包括海南省的南海附属岛屿;而香港表示的是香港本土区域。
2、社会主义制度不同:大陆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
3、地势不同:大陆地势西高东低,北高南低;而香港地形主要为丘陵,最高点为海拔958米的大帽山。香港的平地较少,约有两成土地属于低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与立法机关,香港高度自治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全国人大的授权。
第十四条 中央政府负责香港的防务,香港政府负责香港的治安,驻港部队不得干预香港的地方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