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强奸男性很难被认定,这是为什么?
第一、“女性强奸男性”超出了强奸的原有内涵。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强奸的“奸”字,左边是个“女”字,右边是个“干”字,如果分开来,从右往左念的话,是什么?这个不需要做过多的解释吧,大家心里都明白,我们的老祖宗在造这个字的时候,就不承认男人可以成为被强奸的对象。
也许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地位的不断跃升,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会随之改变,但就目前的情况看,男性仍不能成为强奸的对象。
第二、女性不能成为强奸行为的实行主体。
这个传统认知与我所述的第一个观点是一脉相承的,男性既然不能成为强奸的对象,那么女性当然也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实行主体,从根本上讲,这是由于男性和女性不同的生理结构所决定的。男人们不要感觉到委屈,真正感到委屈的是女性才对。
当然,在刑法上,女性是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的,比如女性帮助男性强奸他人的,女性就是强奸罪的帮
助犯;成年女性教唆未满14周岁的男性强奸他人的,女性就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可以单独成立强奸罪。
第三、那么,男性被女性“强奸”了怎么办?
为了解决刑法中存在的这个“bug”,刑法专门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罪名修改成了“强制猥亵、侮辱罪”,拿掉了“妇女”两个字,大家不要小瞧了这个修改,就是因为有了这个修改,虽然法律仍不承认女性“强奸”男性构成强奸罪,但可以构成“强制猥亵罪”,“强奸”男性的女人,将构成这个全新的罪名:强制猥亵罪。这一下,男人们是否感觉到“平衡啦”!
刑法的这个修改,会使得一部分男女发生性行为的案例变得扑朔迷离,比如,我给大家举个例子:
一个50岁的富婆和一个20岁的小鲜肉酒后到酒店开房,第二天,二人发现对方后,同时从床上跳起来,富婆指控小鲜肉强奸,小鲜肉指控富婆猥亵,你们该如何评价二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小鲜肉违背了富婆的意志性侵了富婆,还是富婆违背了小鲜肉的意志猥亵了小鲜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