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出台城市更新新规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段琳筠)昨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社会公开征求《深圳市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将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部分房屋的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破解搬迁难这一深层次障碍。

今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实施并创设了“个别征收 行政诉讼”制度,同时要求我市另行制定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的具体办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更新条例》)《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等有关规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针对城市更新项目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起草了《深圳市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规定》,我市将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基本情况双向沟通机制。即城市更新项目已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物业权利人的人数占比不低于85%时,要求市场主体与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之间建立关于项目基本情况的双向沟通机制。即通过市场主体与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之间及时对接项目进展,实现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对房屋征收程序的衔接。

《规定》明确了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程序的启动。根据《规定》,在基于实施房屋征收审慎性考虑的基础上,将设置房屋征收启动条件及必要性的审查程序,即区城市更新整备部门将对城市更新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启动条件及启动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规定》还规定了房屋所有权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并且提出听证要求的,区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为避免信息交流不充分,导致市场主体及物业权利人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与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相冲突,《规定》设置了房屋征收决定预告程序。即区政府批准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发布房屋征收决定预告,预告期为10个工作日;预告期内,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需在预告期届满前告知区政府。

此外,《规定》还对《更新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了落实和细化,明确了城市更新未签约部分房屋征收程序终止的条件。即市场主体与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应在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前告知区政府,区政府将及时终止该房屋征收程序。

据悉,《规定》正式发布后将衔接我市现有房屋征收相关政策,对被征收房屋评估测绘等房屋征收程序的***性内容,均参照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