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家,我可不可以要赔偿?
公司要把员工转到另一个公司,那么只要是员工不同意,而且工作满一年的话是可以要求赔偿的,按照工作满一年赔偿一个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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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员工同意,这个时候主动权在劳动者手里。
1,正常原公司上班,故作不知。又没和被转移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肯定不去那边上班的。
2,被告知劳动关系转移了?那先解除原单位劳动合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让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离职证明。
3,原单位支付补偿金?那再去看另一个单位要不要去。原单位不支付补偿金?那先把劳动关系解除掉,事情没解决前总之不去被转移单位上班。不支付补偿金就去劳动争议维权。
3,提问者面前三条路:维权之路,拿补偿金;顺从之路,放弃权利去转移单位上班;当然最好是补偿金拿了,也去转移单位或新单位上班。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有些公司发生搬迁不与员工协商,直接要求员工到新的办公地址去上班,这明显是不符合情理法的。
如果员工因此选择不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再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