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女学员致男学员身亡,家属索赔220万,法院怎么判的?

考虑到练车的道路属于城市公***道路,学员也很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需注意的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教练员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如果交警部门认定,教练员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那么由教练员负刑事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而学员不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如果事故是发生在不属于公***交通运输领域驾校的驾校训练场,则不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即使教练员告知了学员不可私自开车,学员却依然私自开车,考虑到教练员没有拔下车钥匙,也需承担一部分次要责任,学员负主要责任。

在民事赔偿责任上,应先确定肇事女学员、教练员的过错,如果死者也存在过错,需承担部分责任,而教练员教授学员系职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据了解,事发后,死者的家属向肇事女学员张某、教练员以及驾校提出了***计为220万元的索赔,但值得一提的是,已与周某离婚的前妻也参与提出了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妻子是近亲属,但前妻并不是属于近亲属,因此对于周某前妻主张的赔偿,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但如果两人有孩子且孩子的抚养权给了前妻,那么前妻也确实可以拿到一笔孩子的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不过双方经调解,对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太可能拿到220万的赔偿,虽然考虑到这是一起交通肇事刑事案,家属仍可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也对死者的遭遇予以同情,但生命是无价的,不管是死亡赔偿金还是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都是对死者家属的补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也与家属的主张大相径庭,不太可能高达几十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