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17修改)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规范再生资源行业发展与经营者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从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麻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第三条 本市城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工作。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网点纳入城市规划。?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非法占道经营、私设网点和影响市容市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供销社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实施工作。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二)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三)反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权益;?

(四)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五)负责对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实行体系化建设、规范化管理。鼓励各行各业和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提倡和支持对再生资源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第七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第八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须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当到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第九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条 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设置再生资源交易市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储存、分拣、加工、交易的经营者,必须进入市场经营。?

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布局合理,不影响市容和环境保护;?

(二)具备储存、初加工、一般无害化处理和防污染功能;?

(三)具备完善的消防设施;?

(四)使用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第十一条 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在社区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影响社区环境与居民生活;?

(二)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

(三)统一制作、统一样式与标识。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应当预留设置再生资源回收亭的用地。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回收的再生资源做到日收日清,整洁干净,不得在回收亭外堆放物品; ?

(二)不得在回收亭内外从事任何形式的加工生产作业;?

(三)不得改动、涂抹再生资源回收亭的外观及标识;?

(四)不得变更再生资源回收亭的设置位置;?

(五)严格执行防火、治安等管理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安全经营。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流动回收人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统一培训、统一证件、统一车辆牌号、统一服饰标志。规范服务项目、规范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标准。?

流动收购的再生资源物品,须送交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或再生资源回收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