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宣传、保密、保卫、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二)规划计划处。拟订全省水利发展战略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组织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查申报工作;组织拟订全省中长期水供求计划;承担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负责省管及地方项目设计的审批;负责全省水利综合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处(河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拟订全省水利法制建设规划和起草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工作;承担水事纠纷协调工作;指导普法教育工作;承办机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审查入河排污口的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发河南省水资源公报。

(四)财务处。负责部门预决算的编制和执行;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资金监管和水利价格、收费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和会计事务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税收、信贷、财务、价格和收费等方面的政策建议。

(五)人事劳动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

(六)科技教育处。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厅属科研机构、技术推广机构和学校工作。

(七)建设与管理处(安全监督处)。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工作;拟订省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制度;组织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验收;组织实施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指导农村小水电及小电网建设;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江河湖库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负责河道采砂管理;指导水域的综合治理、开发利用以及水利旅游、水库养殖和水利行业的供水工作;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监督;指导全省水利公安工作。

(八)水土保持处。承担全省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九)农村水利处。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排水、节水灌溉及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全省水井凿井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河南省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一)移民综合处。拟订全省移民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移民工作;负责移民系统人员业务培训;承担移民工作信访、文秘、统计、档案、信息交流等日常工作。

(十二)移民规划计划处。组织编制全省在建和拟建工程移民规划、计划;负责移民安置区社会经济状况调查分析;组织编制移民后期生产扶持规划、计划;负责移民投资项目工作。

(十三)移民资金管理处。拟订移民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编制移民资金预决算;负责移民投资的财务、资金管理;监督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承担移民资金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四)移民安置处。拟订全省移民搬迁安置计划,组织移民按计划搬迁;组织实施移民后期生产扶持计划;组织移民安置及移民工程项目的验收;负责协调移民安置过程中与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关系。(十四)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五)机关党委。

(十六)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七)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十八)省水政监察总队。

(十九)省水利工会工作委员会。

(二十)省纪委省监察厅驻水利厅监察专员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