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气枪,为什么保安持气枪击杀宠物狗被判7天,天津老太摆摊打气球被判3年?

很明显的,不同的地方,拿了同样的尺子,执行了不同的判罚结果!

媒体这样爆光也好,虽然大部分的民众和我们一样,不了解相关法律的具体细节,但是至少了解了“非法枪支”和非法持有枪支的相关的罪行!

首先我们了相关的法律条款:

我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再看近期的几个关于非法枪支的案例:

1、河南新县法院司法拍卖BB弹玩具枪。

在2016年10月30日及12月8日,该院还曾分两次在网上拍卖了13支玩具枪。

2017年1月3日,从网上撤回了该部分拍品。

法院致歉:由于执行法官责任心不强,对拍卖物品把关不严,忽略了这些玩具枪的属性,以致未进行鉴定就进入拍卖程序,我院深表歉意!

历史比较:

2011年12月5日,警方抓获仿真枪交易的唐某等4人,并缴获各类枪支***10支。从查获情况看,唐某等4人购买的仿真枪使用的都是6mm的BB弹。

法院一审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分别判处陶某、张某和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如此有争议的“BB弹玩具枪”,尽然能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如果没有爆料,那么岂不是特堂而皇之的“合法”的拍卖下去?!

这里暴露的不仅仅是法院的“责任心不强”,更加说明了相关的法律和监督部门监督过程严重缺失。如果这些“BB弹枪”流入社会,甚至被当玩具伤人,法院岂不成了“帮凶”?!

另外,别人在网络出售就是“非法买卖枪支”,法院司法拍卖却不是!更何况拍卖的本就是没收的待检查的,有争议的?!已经违法的行为,怎么能是一个“致歉”就能解决!

2、天津赵春华案。

赵春华的摊位上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2016年10月27日,赵春华被批准逮捕,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同日,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我们来看赵春华案的相关报道的始末:

在那儿摆摊的不止一个赵春华,而且是收取了500的“摊位费”,所以赵春华案应该不只是她一人承担责任,还要涉及其他的摆摊的,还要追究收费的部门!不能没事只收费,出事由赵一个人担着?!

3、云南曲靖保安气枪杀狗案。

2016年12月1日,在云南曲靖,保安用汽枪射杀宠物狗。后涉事保安枪支被没收,行政拘留6日。

这两个汽枪案件,从表面上看,只是地方不同,从案件的性质来看,赵老太和保安似乎都不是是“私”藏非法枪支:

赵老太每月交摊位费!有部门承认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保安的汽枪也不应该是个人的。好像应该是物业管理部门用来管治流浪狗的!

只是地域不同,就会出现反差这么的判决,说明我国对于非法持有枪支的相关法律和执行部门也并不是非常成熟。

说这么多,并不是在追究执法部门的“不是”,也不为“非法枪支”开脱,只是相同的案件,因为地域、身份不同,就有不同的判罚,这不但会影响法律的公正严明,而且极有可能制造“错案”或“冤案”。

赵树斌案,呼格案还没有尘埃落定,面对有争议的案件,怎么又出现了判罚的“差异性”!

所以在呼唤法律公正严明的同时,希望我们的执法部门,多做做善后和管理工作:

1、赵老太不懂法在先,判罚也是应该的,但是他们能堂而皇之地在天津眼下违法,却没人管理!?

2、保安枪杀狗狗,本质就不是他个人行为,属于保安公司或物管理部门的过失,怎么能让他一个人承担“行政拘留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