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探究:33。客观归因理论

客观归责理论是德国刑法的一般理论。

客观归责理论将因果关系与归责问题区分开来。因果关系是基于条件理论的。在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行为中,只有当行为产生了不允许的风险,并且这种风险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得以实现时,结果才能归于行为。

实施客观插补有三个条件:

1.不允许制造的风险

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很多冒险行为对社会发展意义重大,所以是允许的。所以,只有创造一个不允许的风险,才能把结果归结到行为上。

2.意识到不允许的风险

客观归责的前提是行为人制造的不允许的风险在结果中得以实现。

3.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

一般情况下,只有当行为人创造并意识到了不被允许的危险时,才能客观上受到责备。但是,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有特定的保护范围,如果结果没有纳入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或目的,则结果不能归于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