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清良的判决
一审被判死缓
2014年8月20 日,北京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昆明铁路局原局长闻清良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情妇钟华获刑15年。据悉闻清良单独或伙同钟华非法收受2000余万元55岁的的昆明铁路局原局长闻清良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1年间,闻清良单独或伙同其情妇钟华(另案处理),先后利用担任太原铁路局总调度长、运输处处长、太原铁路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曲沃县闽光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茂胜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昊东煤炭集运有限公司、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山西楼东俊安煤气化有限公司、山西光大焦化气源有限公司解决铁路运输计划等问题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公司负责人给予的款物***计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闻清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情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闻清良的受贿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大部分赃款已追回等具体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2014年8月20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处死缓后上诉,2014年12月26日上午,此案二审在市高院开庭。闻清良否认全部指控,称一审判决是在编故事。
二审庭审中,闻清良对于检方指控全部予以否认,称其履行的都是正常职务,未收过一分钱。“我只收到一个20万的消费卡,但后来我也退回去了” 。闻清良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其受贿都是基于证人之间的相互印证、法官的推理,并没有直接证据,判决内容是在编故事。
“受贿3000多万元的才判无期,为什么判我死刑?判决说我情节特别严重,我搞不清楚哪里情节特别严重?”闻清良反问说。对于判决书认定且钟华本人在一审时也予以承认的情人关系,闻清良也予以否认,称这不是事实。
闻清良的辩护律师为闻清良做无罪辩护并申请涉案6位证人出庭并进一步调取相关书证。律师还称,指控闻清良与钟华***同受贿的1800余万元,闻清良分文未得,都由钟华拿走了。
庭审最后,闻清良还向法院提出要见家人,法官告知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不允许见家属。当天此案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