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椅击剑的具体分级
凡是使用轮椅的运动员都可以参加轮椅击剑的比赛,包括:截肢、截瘫、脑瘫运动员。从1988年汉城残奥会开始,引入并开始使用一套新的轮椅击剑运动员功能分级系统。1987年在格拉斯哥举行的欧洲轮椅击剑锦标赛上,德国人Rita Strohm首先提出了这一新的分级系统的提案,稍后做了部分修改便形成了最后在汉城残奥会上出现的版本。这一新的功能分级系统充分考虑到了各种影响因素,从而使得不同种类残疾(截肢、脊髓灰质炎、脑瘫和截瘫)运动员有机会***同参加比赛。
在完成分析评估和功能测试之后,就要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功能分级:
1A级——运动员持剑手使用不利,坐立时不能保持平衡。不具备有效地克服重力的肘部伸展力,手部没有残留功能,从而不能通过绷带将剑固定在手上。这一功能级别与原有的ISMGF中的1A级相当,介于脊椎损伤的C5和C6级之间。
1B级——运动员坐立时不能保持平衡,并且持剑手有障碍。具有肘部伸展功能,但手指无灵活性,必须使用绷带将剑固定在手上。此级别相当于完全的瘫痪中的C7/C8级,或不完全损伤的更高级别。
2级——运动员具有中等的坐立平衡能力,持剑手正常。相当于截瘫类的D1~D9级(功能测试1和功能测试2总得分不超过4分),或不完全的瘫痪(持剑手有最小限度的障碍,坐立平衡能力良好)。
3级——运动员具有良好的坐立平衡能力,无腿部支撑,持剑手正常。如:截瘫中的D10 至 L2级(较为理想的功能测试1和功能测试2:得分为5~9之间)。运动员为双腿膝盖以上截肢(有小部分残肢),或D10级以上的不完全损伤,或其他类似的残疾情况也可以包括在这一级别中,但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腿部能帮助运动员保持坐立平衡。
4级——运动员具有良好的坐立平衡能力,有下肢支撑,持剑手正常。如:L4级以下的损伤,或其他类似的残疾情况(测试3和测试4评估得分最低为5分)。
最低程度的损伤——与膝盖以下截肢相当的下肢残疾。
在运动员由于脑部损伤导致残疾或有其他疑点的情况下,必须观察运动员进行击剑活动时的情况,以完成评估。让运动员亲自参与到分级工作程序中是最重要的,实际上分级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已经采取了让运动员对分级结果签名认定这样的措施。
分级:根据运动能力损失程度不同,参赛运动员被分为A、B两个级别。
A级:上述3级和4级
B级:上述2级和上述1A和1B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