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拐卖儿童的人不能执行死刑?
拐卖儿童的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样会处死刑,但不能统统处死刑,人贩子应当受什么样的处罚,还要根据他们的犯罪情节来决定。今天,我们重点聊一下为什么不能将人贩子统统处死的问题。
一、罪由法定:拐卖儿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犯罪嫌疑人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罚,是法院根据其作案目的、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等综合衡量后量刑的,只有那些罪行深重的犯罪分子才会处死刑。在同一起拐卖儿童案中,也要分出主从犯,根据他们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定罪处罚。例如被他人威胁从事犯罪的胁从犯也是犯罪分子,和主犯一样被处死是否就冤枉了?
《刑法》(1979年)第一百四十一条 拐卖人口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现行)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酷刑震慑犯罪,也是有限的
我国刑法在1979年刚实施的时候,对拐卖人口的处罚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也不过十五年有期徒刑。刑法经过数次修订后,现行条款不但增加了无期徒刑,还保留死刑。在国际社会呼吁刑罚轻量下的背景下,我国反而加重了对拐卖人口的处罚,体现出了我国加大惩治此类犯罪的决心。如果再次加大处罚力度,甚至将所有人贩子统统处死行不行?我们要清楚一点:酷刑震慑犯罪,也是有限的!大家都知道杀人要偿命,命案还不是在频繁发生。如果将所有犯罪的人都处死,是否就会杜绝犯罪的发生?这是不可能的!刑罚轻重的目的,并不完全是为了减轻或者杜绝犯罪,而是为了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刑罚如何设置,还要看到民众的需求、承受力以及对社会形状的影响。
三、不利于解救被拐卖儿童拐卖儿童的目的是为了出卖,绝大部分是为了出卖儿童而获利,在这种情况下,人贩子往往不会伤害、虐待儿童,甚至反而会注意儿童的身体健康以确保可以卖出高价。同样,人贩子的拐卖行为也多为哄骗、引诱等手段使儿童脱离被监管人的监管。实际中多表现为趁监管人疏忽之际骗走儿童,其对监管人造成的损害是因为丢失孩子的悔恨等精神创伤,而不是受到直接的身体伤害。
虽说拐卖行为会给被拐卖家庭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但毕竟给受害家庭留下了生还的希望。如果不分轻重地将人贩子统统处死,无疑会增大“撕票”的风险。如果一个人贩子,在抱着孩子逃亡过程中被捕了,也就是坐几年牢,还有获得自由的希望。如果他们知道被抓后必定死刑,将孩子留给活口不是更危险吗?
对嫌犯一般不处以死刑,其最终目的是最大的限度保护被拐卖儿童的生命安全,而不是为了保护犯罪分子。嫌疑人在被通缉的过程中,有可能在旁人的劝说下,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而中止犯罪、坦白交代而争取宽大处理,如果不是个案,还可以顺藤摸瓜、为破获其他有关的案件打开缺口、扩大战果。对于作案多起、造成孩子死亡伤残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就必须判处死刑了。
结束语:酷刑虽能震慑犯罪,但作用毕竟是有限的。一种刑罚设置的轻重的,不单单要看犯罪本身,还要考虑到社会利益。本文属作者一家之言,有不同观点的朋友,可以在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