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为医生失职导致病人死亡,医生需要负哪些责任?

医生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如果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那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最近有关河北传媒学院一名大三学生身亡的事在网上引起了大家广泛的关注,关注的点更多是在于这名学生家人提出的关于当事人事发时是否得到校医有效救治的质疑。

事情是这样的,王超(死亡大学生),在一场体测后感到身体不舒服,随后经过校医一番“救治”并送医院进行救治,却在送医一小时后经过抢救无效身亡。

王超姐姐描述,她是在事发当晚接到的辅导员电话,说王超正在抢救。事后又收到了一段关于王超倒地时的视频,提供视频的人说“在场人员一点自救意识都没有,更别说校医抢救了”,“救护车还开不到楼下”等等,无不透露着一些人员没有尽到职责的信号

通过王超姐姐提供的急诊病例,可以看到王超的诊断结果是呼吸心跳骤停死亡。事情发生后,舆论开始发酵,河北传媒大学发布通告表示“学校对这位同学的逝去感到悲痛,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此事,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积极协助警方进行调查”,同时还对一些情况进行了初步说明。

不过王超姐姐对此通告提出质疑表示“王超身体健康,爱运动且有武术功底。其称,王超在不适倒地昏迷后,抵达现场的校医并没有第一时间对其进行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等救护手段,并且在王超由其辅导员私家车送医途中,校医并没有进行陪护和进行持续的心肺复苏等,以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很显然,如果王超姐姐的描述属实,那校医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那么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校医又将会承担哪些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如果坐实校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其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责任轻微,那只会被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至于这件事的真相到底是什么,我们还是继续保持关注吧。但是不管怎么说,这名20岁的年轻小伙的逝去都让人感到惋惜。同时也提醒大家在运动的时候,注意自身健康安全,生命诚可贵,我们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