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大湾乡何堡村谢志强判了几年
一年。
被告人谢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可估财物及现金价值***计人民币100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多次入户实施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谢志强应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75元,具体为被害人朱某人民币860元,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35元,被害人魏某人民币960元,被害人钟某人民币300元,被害人朱某人民币1290元,被害人江某人民币1989元,被害人胡某人民币2247元,被害人叶某人民币21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