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户口迁移需要的手续和证件根据办理户口迁移性质不同可分为:

1、户口迁出,办理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2、户口迁入,办理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户口迁入手续为到迁入地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携带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领取迁移证,携带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办理更换身份证。户口迁出需要获取准迁证, 携带准迁证、户口本前往户籍地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户籍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