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工作报告:对残害妇女儿童等犯罪当判死刑的判死刑,这意味着什么?

这一点我坚决反对,有了利益,就会有人铤而走险,并不会因为死刑而收手。反倒可能会使人贩子产生反正也是一死的念头,而更加的残忍。

对于人贩子,量刑应该视其情节的轻重。这里面有两点尤为重要:第一,是否有虐待儿童的行为。第二,是否提供了有利线索解救被拐儿童。这两点可以成为其罪行加重或减轻的条件。

而对于买家,则要严惩不贷。人贩子有罪,买家更要罪加一等。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买家对被拐者能够善待的,刑期至少十年起步。如果对被拐者有虐待,伤害行为的,可以量刑至无期甚至死刑。加大对买方的处罚力度,让全社会都知道购买人口是重大的犯罪行为,才是防范拐卖人口犯罪的最佳途径。

我们刑罚的目的应该是,消除和减少拐卖人口犯罪行为,而不是一味的泄愤。人贩子一律死刑,于事无补。只有加强对购买者的打击,才能从根本上消灭这个罪恶的买卖。

这个问题和贩毒的影响及恶劣程度是一样的,对贩卖妇女儿童的罪犯实行最严厉的惩罚,怎么样都不为过?如果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一律死刑,可能会带来一些不良的后果,比如这些罪犯会向贩毒的罪犯一样,一旦被发现,就会走极端,甚至是鱼死网破,不惜杀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甚至暴力抗法杀害抓捕的警察,和贩毒的罪犯一样,变成一伙更加穷凶极恶的罪犯。

但是它的好处更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这种犯罪对每一个家庭的打击都是毁灭性的,有的毁灭几个家庭,从这个角度上来讲,他的危害性比贩毒更严重,所以说我一直坚决支持给与贩卖妇女儿童的罪犯,以最严厉的打击,怎么样的打击都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