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贵州福泉收费站爆炸事故的事故原因
新华网贵阳11月2日电:据贵州省黔南州公安局通报的事故初步调查情况显示,福泉市永远发展运输有限公司与湖南南岭民用爆炸器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运输炸药的两辆货车均属福泉永远发展运输公司,载有炸药总量72吨,拟运往贵州联合民爆器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两辆货车未按规定的路线行驶,违规停放在马场坪收费站附近的检测站时,一辆货车燃烧,发生爆炸。目前,有关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开庭审理情况
2012年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在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蔡盛清、齐风、陈峰、侯永远危险物品肇事案,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徐永忠、刘杰律师依法出庭为被告人侯永远辩护,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被告人侯永远一审辩护词摘要
●查清本案炸药→燃烧→爆炸的直接原因,不仅可以追究本案真正主凶的法律责任,而且可以告慰九位遇难者在天之灵。
●超载运输、车辆不按规定停靠是违规的,但不是福泉爆炸案爆炸的直接原因。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因炸药质量(包括包装)问题引发本案炸药→燃烧→爆炸。
●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刑法第136条“后果严重”的情形。
●福泉11·1爆炸案,是“一根导火索、七大隐患”引发的,被告人候永远应当承担管理上的法律责任,但其有自首情节,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宣告缓刑或免除处罚。
●律师呼吁尽快出台《民爆器材物品运输许可实施办法》,杜绝类似贵州福泉11·1爆炸惨案的发生。
内容摘要
贵州福泉“2011·11·1”爆炸案,震惊全国,警醒世人。案件的发生,暴露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方面许多深层次的问题。改性铵油炸药是国家严格管制民爆物品,无论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哪一个环节出现差错,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本案中,从办理运输许可证开始就出了问题,“管理制度”规定“一车一证”,“每车载重不能超过10吨”,而办证机关却办理出了四张运输许可证,每张24吨,***计96吨;其次,装车也出了问题,车厢底板该铺垫胶皮、木板等,销售单位装载人员却没有铺垫;贵JA1528和贵JA5551两货车的核准载质量是33吨,销售单位的出票人员却开具36吨的“出库传票”。驾驶员、押运员改变运输线路,停靠马场坪、“以车代库”的违规行为的发生,是因为购买单位的仓库容量仅26吨,远远不能满足两车72吨的需求。
案件发生后的第二天,两家上市公司就发布公告推缷责任。没有人怀疑是不是上市公司的炸药产品质量(包装)问题引发的爆炸?但是辩护人对产品质量(包装)提出了质疑,原因是公诉方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排除产品质量(包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