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3缓3实际多少年
“判3缓3”实际执行的时间并不是六年,而是缓刑考验期的三年。
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分子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然而,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分子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因此,“判3缓3”实际上意味着犯罪分子在获得三年缓刑的同时,也需承担在考验期内遵守各项规定的义务。只有在考验期满且未违反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避免实际执行原判的三年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
“判3缓3”并非意味着犯罪分子实际要服刑六年,而是指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但暂不执行,给予三年缓刑考验期。考验期内遵守规定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违反规定则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