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周边海域的权利与义务

钓鱼岛周边海域在《国际海洋法公约》里不是一个概念。钓鱼岛周边海域包括从钓鱼岛岛岸到钓鱼岛领海基线之间的内水、从钓鱼岛领海基线到钓鱼岛领海基线以外12海里的领海、从钓鱼岛领海基线以外12海里到钓鱼岛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的毗连区、钓鱼岛领海基线以外24海里向北到钓鱼岛领海基线以外350海里,向西与大陆领海基线中间线之间,向东、向南到黑水沟中心线之间的专属经济区。

在各个区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

中国有权禁止任何外国的任何船只进入内水(根据其他条约可以进入的船只除外),有义务允许途经钓鱼岛附近发生危险的船只靠岸避险船。

中国有权驱逐任何他国侵犯(干涉)我领海的船只(比如美日军舰、日本海保船、日本侵钓船、外国偷渔船等),有义务保证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

中国有权临检驶入毗连区的一切船只(包括美国航母、日本海保船、外国渔船、商船等),有义务保证没有触犯中国相关法律的外国船舶自由航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56条,对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中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1)为开发海床、底土顶上覆水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行使主权;2)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科学研究及海洋环境保护的管辖权利;3)公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国必须保证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在公约限制下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利用诸如“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或者和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及其他国际合法用途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