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政策什么时候提出的

近日,某媒体刊发了一篇题为

《“下调法定婚龄”争议10年:法理、情理如何断?》

的文章。

该文章纵向梳理了我国婚姻年龄政策的流变,横向对比了其他国家对婚姻年龄的相关规定,援引了大量人口普查和婚育调查数据,采访了学界有代表性研究的专家学者,

探讨了老龄化加速和生育率下跌背景下“下调法定婚龄”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该文章推出后迅速引起热议,两天内集中了3万多条评论,质疑声占绝大多数。

其实,网友们的质疑多少有点偏离重点。“下调法定婚龄”只是放宽婚姻的年龄限制,扩大人们的选择范围,并不意味着必须在该年龄结婚。婚姻作为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自治为前提,愿意结的结,认为自身条件不成熟的不结即可。

但网友们的质疑并非没有意义,它们暗示着:

通过下调法定婚龄促进婚育率,并非解决当前人口结构问题的万全之策。学制冲突、婚育成本、生活压力、就业机会等才是大多数人缔结婚姻时的主要考虑因素。

为什么要调整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我国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这一规定沿用自1980年修订的《婚姻法》。在此之前,根据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男女法定婚龄分别是20岁和18岁。

法定婚龄调整,是建国后我国人口急剧膨胀的结果。

据统计,1949年后我国总和生育率长期保持在4以上(国际通常以2.1作为人口世代更替水平),1960至1980年的短短20年时间里,我国人口从66207万增长到了98705万,人口净增长超过3.2亿。人口数量超出社会承载能力,给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带来巨大压力。为了协调人口与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1980年,我国将“晚婚晚育”作为倡导性价值写入《婚姻法》,并将法定婚龄提高至现行标准,以实现减少生育、控制人口膨胀的目的。

可见,我国法定婚龄的调整服务于控制生育的目的,其上调或下降与人口数量和人口结构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如今四十多年过去,我国人口结构发生了颠覆性变化:

自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总和生育率长期处于1.5一下的极低生育水平,2010仅为1.18,2015年更是跌至1.05。低生育率,意味着人口老龄化的迫近。据统计,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65岁以上人口为2248万人,占总人口的4.15%;而2021年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65岁以上人口超过2亿,占总人口的14.2%。

根据当前的极低生育率,专家预测,我国人口将在2025至2030年进入负增长,2033年前后65岁老人占比将超过20%,达到联合国超级老龄社会标准——

少子化、老龄化和低生育已然成为我国新的基本人口国情。

随之而来的,是老龄社会带来的诸多矛盾。

广东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鲁晓明教授撰文指出,老龄化将急剧增加社会的扶养压力:

在现收现付制的养老金筹集制度下,随着养老金缴付人数的下降和领取养老金人数的增加,供求失衡所致的养老金缺口不断扩大乃势在必然。

到2050年,我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3.64亿,人口抚养比上升至50.15%。届时,将出现两个在职人员抚养一个老人的严峻局面。

同时,根据人口经济学理论,老龄化社会将深刻影响经济发展:

劳动就业人口比重下降,将造成劳动力成本急剧上涨,人口红利消失,劳动密集型产业萎缩,将造成社会生产力下降,总产出减少。与此同时,老龄化意味着低欲望化,社会总需求下降,消费能力和消费动力不足,需求拉动型经济将无以为继。有专家预测,若仅考虑人口红利消失对经济增长的影响,2021年之后潜在经济增长率将在过去三十几年的年均增长率基础上,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

在这一背景下,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学者提出:

晚婚晚育政策乃是

特殊时期应对严峻人口形势的权宜之计。如今人口结构已发生根本性转变,修改法定婚龄,提升婚育率化解老龄化社会弊端,已迫在眉睫。

下调法定婚龄能否提高婚育率?

现代医学证明,男性和女性的生理性成熟年龄分别为16周岁和14周岁。年满18周岁,即被视为对自身行为和外界事物有成熟的控制和辨认能力。因此,世界各国大多将18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定婚龄也围绕18周岁上下浮动。

根据联合国2012年的统计数据,女性法定婚龄小于18周岁的国家占84%,男性小于18周岁的占80%。我国男性22岁的法定婚龄为世界最高,而男女双方均要求年满20周岁的,只有我国。

由此观之,下调法定婚龄才是与世界主流保持一致的做法。很多学者也已经从生理、法理、经济和文化等角度充分论证,下调法定年龄并无不妥。

但从解决问题的角度来看,下调法定婚龄真的能够回应我国婚育率低迷的现实吗?

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平均初婚年龄为24.89岁,而2020年,这一年龄已上涨至28.67岁。部分地区,如安徽省,已突破30岁大关,达到了男31.89岁,女30.73岁。

与男22岁女20岁的法定婚龄相比,初婚年龄显然畸高。

这意味着法定婚龄并非限制人们婚育选择的主要因素。婚育率低迷,另有他因。

这一问题是当前人口学界的研究热点,不少学者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观点。

网友评论中提到的“学制冲突”是影响因素之一。

根据现行教育学制安排,6~7岁进入小学学习,18岁左右高考进入大学。22~25岁的适婚年龄,正是本科或研究生刚刚毕业的时间。

虽然法律并未禁止在校大学生结婚,但从现实角度看,绝大多数在校学生缺乏独立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济仍靠家庭供养。而婚后***同居住、***同生活、子女抚育等都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在校大学生即使结婚也是有名无实。

此外,婚姻是一个“优中选优”的重大人生抉择,就业岗位、收入高低、社会地位都是影响择偶的关键因素。大学生在校期间普遍差别不大,只有步入社会才能彰显出其自身能力以及家庭关系带来的社会资源和经济条件。因此,从经济角度来看,进入社会后再择偶是更为理性的选择。

更重要的是,现阶段我国劳动力供给远大于劳动力需求,年年都是“最难就业季节”,这使得年轻人不得不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化程度以期在就业市场上更具竞争力。考研在不断扩招的情况下仍然年年“卷”出新高度,考博人数也在成倍数增长。越来越长的求学生涯自然使推迟婚姻成为必然。

网友还在评论中提到了居高不下的结婚成本问题,这也是初婚年龄推迟的直接动因。

在“无房不婚”观念支配下,房价高低对结婚成本有决定性影响。有学者做过统计,

“房价对婚龄人口的初婚决策有显著的推迟效应,房价每上升1%,个体初婚年龄平均增加1.108岁。”

而2017年的统计数据显示,过去的15年里,全国各个城市房价均呈上涨态势,依城市发展程度不同,涨幅大约在6%到18%之间分布。不同地区的初婚年龄与该地区的房价涨幅呈正相关状态。

日益攀升的高价彩礼也大幅拉高了婚姻成本。

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分析过,彩礼上涨的根本原因是婚龄性别比的严重失衡。七普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未婚青年性别比达到135.39,这意味着每135.39个婚龄男青年只有100个婚龄女青年与之相对应。其中农村地区青年未婚性别比达到158.30,而35岁的大龄青年未婚性别比更是达到了惊人的243.20。婚龄女性稀缺,男性为了彰显婚娶诚意和经济实力,在彩礼金额上不断竞争。与之相伴随的,新房装修、家用电器、婚纱摄影、婚庆礼仪、婚宴举办等结婚消费也在竞争攀比中日益高涨。当婚姻成本的增速超出个人经济水平增速,婚龄推迟便是必然结果。

贝克尔在《家庭论》中提出,

人们选择结婚的核心原因是个人在婚后可以节约成本支出,实现规模效益。当婚姻成本居高不下,威胁到婚姻的可预期收益时,婚姻对人们的吸引力自然会降低。

鉴于上述因素,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周兴教授指出,在老龄化背景下要解决初婚年龄和生育决策问题,

关键在于将婚姻成本控制在合理区间内

。他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民生保障水平,包括生育保险、产假制度和生育补贴等;其次,移风易俗,整治高价彩礼,降低婚龄青年的婚育成本;最后,调控房价,完善公租房,解决好婚后“住有所居”的问题。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要想实现某种政策目的,应当使制度规则符合每个个体的自利需求与个人主义的决策动机。

因此缓解老龄化、提高年轻人的婚育意愿,仅仅依靠下调法定婚龄显然是乏力的。如何使婚姻和生育的预期收益大于其成本,才是解决问题的真正法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