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角度如何看待牢头狱霸问题.?

所谓“牢头狱霸”是指已被监所关押,但仍依仗某种势力,实施破坏监管秩序,继续对其他被监管人进行非法人身或财产侵害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其特点是背着监所监管工作人员,在监室中以支配者自居,把其他被监管人视为自己管理对象和奴役对象,以达到占有其他被监管人的体力劳动或钱物,从而满足自己的目的。其不法侵害一旦遇到反抗,就残忍施以毒打、罚跪等暴行,有的甚至把其他被监管人殴打致死。 一、“牢头狱霸”的表现: 1、对监管人员阳奉阴违、拉关系、套近乎,以造成与其他被监管人关系密切的假象。2、拉帮结派,组织利用一部分被监管人的力量,形成一股恶势力,欺凌另一部分被监管人。3、抢吃强占、敲诈物品,尤其以欺凌外地人犯、刚入狱及体魄弱小的被监管人为甚。4、教唆、传授犯罪伎俩,把一些狡猾作案手段教给同号人犯。5、对抗正常管理,破坏狱政管理秩序。利用监管人员某些工作方法中的失误,抓住把柄,公然对抗,有的甚至煽动其他被监管人起哄,图谋***同闹狱等等。二、牢头狱霸产生的原因: 1、监管工作人员对被监管人没有严格依法实行有效管理。“牢头狱霸”活动有其隐蔽性,监管工作人员对狱内被监管人的情况及狱内表现不清楚,不能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管理,使那些在社会上一贯横行霸道的犯罪分子或犯罪嫌疑人在入狱后仍以在社会上的惯行方式欺凌他人。受不到及时打击,客观上助长了他们的气焰。同号室的被监管人即使遭毒打也不敢向监管工作人员报告,甚至当监管工作人员问及遭受毒打的原因时,也以他故而搪塞,为的是免遭更重毒打。 2、被监管人不敢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是“牢头狱霸”产生的主要原因。如果每个被监管人都在遭受殴打欺凌时,即大胆向监管干-告,“牢头狱霸”也就很难存在下去了。 3、监管干警违反规定,使用在押犯管理在押犯也容易滋长某些在押犯的优越性,也能产生“牢头狱霸”。三、打击、预防“牢头狱霸”的对策: “牢头狱霸”是危害狱政管理的主要因素之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他们无事生非、制造事端,严重危害着监所安全。因而,必须采取措施,积极预防它的产生。 1、常抓不懈地坚持各项管理,提高管理水平。首先,监管人员必须详知被监管人的各自情况和狱内表现。要采取各种手段掌握被监管人思想动向,及时发现掌握“牢头狱霸”的滋生苗头。其次,对已发现掌握的“牢头狱霸”,要严厉打击,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狱内法制教育,提高被监管人员的法律意识。要经常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有领导地组织人犯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使他们明白被监管人的权利也要受到法律保护,在监所内称王称霸,为非作歹,欺凌他人是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更严厉的法律制裁。任何人都有揭发、检举、控告的权利,从而将“牢头狱霸”消灭在萌芽状态。 3、力争改善监管条件,实现文明管理。被监管人虽有不同程度违法犯罪行为,但他们同样是人,而实现文明管理,使之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监管干警除应做到政策、法律教育外,还应保证被监管人的生活规范有序,保持个人卫生和监号整齐清洁;保证被监管人饮食熟、热、卫生,质量达到规定标准;严格执行防疫、就医制度,做到有病及时治疗,无病提前预防;利用图书、报纸充实被监管人的文化生活,使之受到法制、文化、科技等方面的教育;利用狱内生产之机,教育他们学习、掌握生产技能,使他们出狱后有一技之长,以适应社会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