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吗

司法解释不属于法律,但它具有法律的效力。

法律解释有三种,分别是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其中的司法解释又分三种: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作出的解释。

法律是国家定出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广泛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一致适用的执法办案依据是司法解释。

当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发生原则性的不一致时,需要采用书面报告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五条

司法解释的立项,由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室,根据审判工作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经研究室协调后,分别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由有关审判业务庭、室直接立项。

司法解释立项后,送研究室备案。从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来看,在我国拥有法定司法解释权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它们的解释权限是关于“属于法院审判工作或检察院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制度的表达没有如愿以偿,这种反差似乎向我们昭示关于司法解释的法律定位也许存在某些不合理之处。这些反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法律解释的主体来看,将司法解释严格限制为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有活动,并不符合实际情况。一方面,解释活动是一种普遍的行为。另一方面,司法解释是一种鱼案件事实密切相关的活动,而我们的司法解释体制往往将案件裁判者排除开来,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来处理。这种自上而下的解释行为的合理性值得探讨。另一方面,从解释的权限范围来看,司法解释权限对案件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但是,实际并非如此。从我国大量的司法解释来看,其中许多并不是针对具体案件所做的解释,而大部分是抽象解释,并且其中还有部分是就执行某个法律所作的一揽子规定,这些规定不是解释法律而是创制法律,从形式上看,有些司法解释蚕蛹单行法规的形式。所以,有学者指出司法解释行为具有准立法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