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非法营运处罚标准

广州非法营运处罚标准具体如下:

1、非法营运罚款的最低标准为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法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营运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违法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非法营运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处罚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注意的是,一些所谓的“社会组织”(如“某县至某区联营组”)是自然人自发组成,应以自然人论。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非法营运,虽然也有具体从事营运的人,但违法主体应该是该法人或者组织;

2、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只有营利是当事人从事道路运输之目的才构成非法营运,此处的营利宜作狭义理解,即是从道路运输行为中谋求利润。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宜扩大至商品、广告、融资等相关收益。同时,营利只作动词,即谋求利润,指通过经营赚取利润,不同于赢利、和盈利。因此,判断的关键不在于结果是否营利有钱赚,而在从事道路运输的目的是追求利润。

3、客观表现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利用客运、货运车辆为不特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运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