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是军政府统治吗
不是军政府统治。
韩国宪法与政体
宪法史
大韩民国的第一部宪法于1948年7月17日通过。 宪法由法律学家按照两院制的议会原则起草,旨在建立以总统制为基本形式的政体。此后,大韩民国宪法先后经9次修改,最后一次修宪于1987年10月29日完成。
第一次修宪被称为“混合修宪”,因为它是综合执政党与反对党分别提出的修宪议案而进行的修改。这次修宪通过了总统直选法和实行两院制。
1954年11月,宪法第二次被修改,允许只有大韩民国的首任总统可以无限期担任总统。其结果导致1960年3月15日大韩民国首任总统李承晚寻求第4任总统。
第三次修宪是要建立议会体制。 第四次修宪是为惩办那些在李承晚当政时有劣迹的官员铺平道路。
然而,李承晚的后继政府没能形成政治上的一致,导致朴正熙在1961年5月发动了军事政变。朴正熙政变成功后进行了第五次修宪。修宪由一个名为国家再建最高会议的特别委员会起草。修宪通过了司法护宪复查、立法与宪法一致性的美国式的总统体制。
为竞选第三任总统开辟道路,朴正熙重新修订了第三***和国的宪法。 1972年的第七次修宪在“韩国式民主”的旗号下产生了强权总统制体。朴正熙的“复兴改革”政权在1979年朴正熙遇刺身亡后迅速垮台。
崔圭夏的过渡政府和被称为“汉城之春”的争取民主的艰苦斗争也因军事政变而告终。政变领导人全斗焕成为大韩民国第11届总统。全三。焕政府进行了第八次修宪,修宪的主要内容是总统由总统选举团选举产生,只能担任一届总统,任期为7年。
根据新宪法,全斗焕重新当选总统,下次总统选举定于1987年举行。第九次修宪经执政党和反对党合作由全民公决通过,修改内容见诸现行的宪法之中。
大韩民国第六***和国宪法恢复了总统直选制和总统任期5年而不得连任的规定,并为保护人权而设立了宪法法院。这部宪法至今仍在沿用,并已连续有两届政府和平地进行了政权移交。特别在1997年韩国总统大选中,反对党总统候选人金大中获胜,政权和平地移交给一个反对党,这在韩国宪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宪法
现行的宪法代表了大韩民国向全面民主化方向迈出了第一步。除了修宪的立法程序外,许多实质性的变化也令世人瞩目,其中包括削弱总统的权力,加强国会权力和进一步保护人权等。特别是创立了新的独立的宪法法院及其成功的运作,在促使韩国成为更民主,更自由的社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大韩民国宪法由序言,130项条款和6条补充规定组成,***分为十章:总纲、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国会、行政、法院、宪法法院、选举管理、地方政府、经济和修宪。
大韩民国宪法的基本准则包括:国民主权、分权、实现南北韩和平民主统一、追求国际和平与合作、以法治国和国家有提高国民福利的责任等。
宪法规定了自由民主的政治秩序。它在序言中不仅阐明大韩民国的目的是要“进一步加强基本自由与民主秩序,而且要使权力分散和以法治国制度宪法涉及到政体的重要两点是:第一,宪法采用了由议会原则补充的总统制;第二,宪法为各政党提供了特别的权力和保护,同时规定它们不得危害自由与民主政治秩序的义务”。
宪法第十条指出“宪法确保所有公民作为人的价值和尊严,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国家有责任确认和确保个人拥有基本和不可侵犯的人权”。根据这一基本条款,宪法赋予了个人以公民、政治和社会权利,这也是最文明国家的准则。
其主要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自由,要求快速公正审判的权利,迁徙自由,择业自由,隐私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和结社自由,享有诸如选举权和担任公职在内的从政权。
此外,国家还保证国民享有各种各样的社会权利,如受教育权利、择业权利、工人独立结社权利、工人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权,以及享有健康和愉快环境权。
所有这些权利不可能毫无遗漏地写入宪法。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不能因宪法没有详尽列出而被忽视。宪法第37条规定,此种权利只能在必须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和秩序或公众福利之时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自由或权利的本质不得侵犯。
宪法还明确规定了所有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即纳税义务,工作义务和法律规定条件下的国防义务。
现行宪法中值得注意的是设立了宪法法院,用以保护宪法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一独立机构的司法权***分5个方面:裁定对总统、总理和法官的弹劾;决定解散政党;审查立法与宪法的一致性;解决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政府之间或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纠纷;裁定有关宪法的伸诉。
宪法通过国家确保个人财产权,鼓励企业与个人在经济领域里的创造性和享有自由来实现自由市场经济。它还规定,国家可以调整和协调经济,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和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民主化。
修宪需要有区别于其它立法的特别程序,只有总统或国会的大多数议员可以提议修改宪法。总统必须公开修宪方案。只有在国会与全民公决一致通过的情况下,修宪才生效。国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赞成,全民公决须在半数以上的合法选民中有超过半数的投票赞成才算有效。
总统
大韩民国的总统是行政最高长官,是国家元首,在外交事务中代表国家。总统由全国范围内的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总统任期为5年,不得连任。总统不得连任的法律规定确保避免任何个人长期执掌国家的权力。根据宪法规定,当出现总统伤残或死亡的情况时,总理或国务会议成员将临时代理总统之职。
总统掌握着国家行政最高权力。根据现行政体,总统扮演着6个主要角色。
首先,总统是国家元首,在行政和对外关系中是整个国家的代表和象征,负责接见外国的外交官;颁发嘉奖令和授勋;主持特赦仪式令。总统有义务维护叫民族独立、领土完整、国家的连续性和维护宪法。此外,总统的特殊使命是为韩国的和平统一而奋斗。
其次,总统是最高行政氏官,有责任推行由立法机关通过的各项法律,并通过发布命令和训令来使法律得以实施。总统全权领导国务会议、各类顾问机构和行政部门。总统有权任命大韩民国的官员,包括总理和行政部门的长官。
第三,总统是全国武装力碌总司令,圳有J一泛的制订军事政策的权力,包括宣战权。
第四,总统是具有全国性组织的主要政党的领袖,可根据本党派的荐举,指派行政部门的高级官员。
第五,总统是首席外交官和外交政策决策者。总统有权签订条约和任命、接见和派遣外交使节,与外国签订和平协议。
最后,总统是主要的政策和法律的制订者,可以向国会提出立法议案,亲自或以书面形式向立法人员说明自己的观点。总统无权解散国会,而国会却可根据宪法利用弹劾程序使总统最终对宪法负责。
国家行政机构
根据韩国的总统体制,总统通过由15—30人组成并由其主持的国务会议行使行政职能。总统单独负责决定政府的各项重要政策。
国务总理由总统任命,但须经国会同意。作为总统的主要行政助手,国务总理在总统的领导下监督各部的工作和管理国务调整室的工作。国务总理有权参与制订重要的国家政策,并出席国会举行的各种会议。国务总理有权在总统授意下代表总统处理事务,并以其本人名义颁布法令。总理有权向总统建议任免国务会议成员。
国务会议成员由总统根据国务总理的推荐任命。国务会议成员有权领导和监督自己的行政部门,筹划重要的国务,代表总统山席国会会议并说明自己的观点。国务会议成员集体和个人仅对总统负责。
除国务会议外,总统还有两个直接由他本人控制的部门制订和推行国家政策,这便是监查院和国家情报院。这两个部门的领导人由总统任命,但总统对监查院院长的任命要经国会同意。
监查院于1963年成立,负责审查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国营企业和有关组织的帐目。 监查院还有权调查政府部门滥用职权和政府官员的渎职行为。尽管监查院仅对总统负责,但调查结果向总统报告时也要向国会汇报。
国家情报院于1961年6月成立,最初为韩国中央情报局(KClA)。它负责搜集国内外的战略情报,策划并协调政府的情报和安全活动,从事反***活动。
政府改革
金大中政府执政后,新政府一直大胆地推行政府改革。政府改革的主要目的是重新组建行政体系,用以在下一世纪满足国民的需要,以及通过将中央政府的一些工作移交给民间组织和地方政府的办法,建立一个小而精干的政府。
根据行政自治部起草的改革方案,估计将在全国裁减87,500名政府部门雇员或所有地方政府30%的人员。此外,地方的国营企业也要缩减人员的规模,届时约有数十家地方政府的附属经济实体将被关闭。
作为此次改革重要的第一步是,金大中政府已将部级长官的职位由33个减到27个,次官的职位由67个诚至63个。
按照企划预算处制订的规划,到2002年,韩国将对政府投资兴办的19个大企业的55个下属公司中的40个下属公司实行私有化,被列入政府改组计划的韩国屯信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也不例外。到2002年改革计划完成时,韩国政府将只经营13家母公司(现为24家)和8家子公司(现为75家)。
各个领域里的改革正在认真进行。这些改革包括政府改组、国家养老金公司私有化、裁减人员和政府组织中的管理改革。
立法
国会是一院制的立法机构,立法权属于国会。国会有国民投票选出的任期为4年的议员273人。
国民投票选出的议员占国会议员总人数的六分之五,剩余的议员席位则在直接选举中赢得5个或5个以上席位的政党中按比例分配。这些政党任命的国会议员在议会中代表全国的利益而不是代表地方的利益,因此他们被称为“全国选区的议员。
议员候选人必须年满25岁。每一选区以多数票选出一位候选人。目前,国会有国民投票选出得议员席位227席,政党间按比例分配的议员席位46席。
作为国家的立法人员,国会议员享有惯常的特权。议员在国会以外对其在国会内发表的言论和在国会内所投的票不负责任。在国会召开期间,除乇—恶昭彰的犯罪行为外,未经国会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留国会议员。
议员如在国会召开之前已被逮捕或被拘留,除有罪恶昭彰的犯罪行为外,在国会的要求下,必须将其释放。
除享有上述特权外,议员也受到一些制约。议员不能同时担任法律所禁止的职务,也不允许滥用其地位和特权。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一些活动外,议员q以在国会外从事有酬劳的活动。但任何时候,议员都必须保持高度的诚实和正直。
国会分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两种。根据法律规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别会议应总统要求和国会四分之一以上的议员要求召开。定期会议的会期不超过100天,特别会议的会期不超过30天。如总统要求国会召开特别会议,则必须明确会期和说明要求开会的理由。
除宪法和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必须有半数以上议员出席会议及所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议员投票同意,国会方能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若投票结果出现平局,该议案应视为被国会所拒绝。立法会议须向公众公开,但经半数以上与会议员同意,或议长考虑到国家安全利益认为有必要时,该规定可不予考虑。
宪法赋予国会的很多职能,但其主要职能是制汀法律。其他职能包括批准国家预算、外交政策事务、对外宣战、向国外派遣军队、外国军队在国内驻军、监查国事、调查特别国事和弹劾。
弹劾动议必须经国会三分之一‘以上议员同意提出。必须有多数议员投票同意方能批准弹劾动议。而弹劾总统的动议须经全体议员之多数同意提出,壮经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投赞成票方能成立。
国会设议长1人,副议长2人,任期两年。议长负责主持全体会议、代表立法机构,爿:负责监督国会的行政。副议长是议长的助手,并布议长缺席时代理议长职务。
常设委员会
国会有下述16个常没委员会:国会指导委员会,立法与司法委员会,国家政策委员会,财经委员会,统一与外交通商委员会,国防委员会,行政与自治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委员会,技术、信息与通信委员会,文化观光委员会,农业、山林、海洋与渔业委员会,产业资源委员会、保健福祉委员会,环境与劳动委员会,建设交通委员会和情报委员会。
国会常设委员会主席从各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人数按国会规定配置。
委员会主席负责掌握程序,维持秩序并代表该委员会。各种议案和请求须交由常设委员会审查。这些委员会是执政党和在野党之间商讨不同见解的主要论坛。
按现行的国会法,拥有20名议员以上的政治团体,可以组成协商团,在国会党派协商中充当协商单位。
无党派议员如人数超过20人可以组成单独的协商团。各协商团指定自己的领袖和组织秘书,负责与其它协商团谈判和磋商。
协商团领袖开会研究有关国会的工作事宜、全会与委员会的会议计划和会议日程。
司法
韩国的法院***分三级,即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包括特别家庭法院和行政法院在内的地方法院。各级法院负责有关民事、刑事、行政、选举和其他法律事务的裁决,同时监督有关不动产注册、人口昔查登记、保证金和司法公证等方面的事务。
设在汉城的大法院对行政法令、规定和处置的合法性有最终裁决权。作为最高法庭,大法院审理关于上诉法院、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以及军事法庭所作出的裁决的上诉案。
大法官由总统任命,但须经国会同意。大法院的其他法官由大法官推荐,总统任命。大法官的任期6年,不得连任,年满70岁必须退位。大法院的其他法官任期6年,按法律规定可连选连任,但65岁必须退位。
高等法院通过行使中级上诉裁判权,审理对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所作出的裁决的上诉案,并行使初审权受理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
专利法院作为一个中级受理上诉案件的司法机构审查专利局所作出的决定。大法院是裁决专利纠纷的最高法庭。
地方法院对大多数案件进行初判。汉城和以下12个城市都设有地方法院:仁川、水原、春川、大田、清州、大邱、釜山、昌原、蔚山、光州、全州和济州。
家庭法院审理有关婚烟、少年和其他家庭案件。行政法院只受理有关行政案件。
除汉城以外的地方法院还在本地区行使行政法院的职能。除上述各类法院外,还有军事法院。军事法院审理武装部队成员及其文职雇员犯罪的案件。
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是在1987年成功地发起了一次民主运动后,根据现行宪法于1988年9月建立的。除大法院外,宪法的制订者按欧洲的模式建立一个独立的专门法院,以充分保护国民的基本权利和有效地抑制政府的权力。
宪法法院确定法律与宪法的一致性,裁决政府实体之间的权限纠纷,判定个人提出的有关宪法的申诉,对弹劾作出最终决定,以及对解散政党进行裁决。
宪法法院有9名法官,法官任期为6年,可连任。
该法院在汉城市内一所5层的圆顶大锋内办公,这所大楼曾荣获韩国建筑奖。
到1998年7月31日,该法院***审理了3,469宗案件。在包括182宗涉及法律与宪法一致性的案件在内的251宗案件中,有一例案件被宣布为违宪。上述数字表明,该法院一直在积极地捍卫宪法。
地方政府
大韩民国宪法第117条规定,“地方政府应负责处理当地居民的福利事务,管理财产,并可在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制订有关当地自治的规章制度”。
地方自治法自1949年通过以来,经历了数次修改。在1961年5月16日军事政变解散所有地方议会前,曾进行过3次地方选举。
70和80年代的地方经济飞速发展使许多地方政府的税收增加,与此同时要求增加行政部门的呼声越来越高。为有效地满足这一要求,中央政府在80年代中期开始鼓励开展可行性研究,并计划恢复地方自治。自1985年开始,韩国举行了多次公开听证会和研讨会,有关此一议题的文章和书籍也开始出现。
中央政府于1988年宣布修订地方自治法。根据新法,汉城特别市、5个直辖市和9个道被定为高级地方政府。汉城市和直辖市的区,以及郡被指定为低级地方政府。
地方社区领导入主管各自的市、邑或面的行政事务,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地方行政职能包括:中央政府委托的职能;管理公***财产和设施;评估和征收地方税;管理各种收费、服务、商品和地方社区的其他行政事务。各级地方政府都有一个教育委员人处理与各社区的教育和文化有关的事务。
1991年3月韩国举行了第一次地方议会选举,选出小行政单位(小市、邑和大市的区)的地方议会。1991年6月选举了大行政单位(大市和道)的地方议会。修改后的法律授权地方议会检查和审计地方政府,提高了这些新机构的权力。
在1995年第一次举行地方选举的3年后,第二次广泛的地方选举于1998年6月举行。自1998年开始,地方选举每4年举行一次。目前韩国***有16个道级政府和232个低级地方政府(市级政府)。
道政府介于中央政府与市政府之间,其行政机构是小型化的中央政府行政机构。
市政府通过行政区机构向居民提供服务。每个市政府下辖数个区政府。区政府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处理选民的需求。区政府主要负责日常简单的行政和社会服务工作。
特殊和复杂的事务由市政府直接处理。诸如有关公***安全、道路标志、防火、公立学校、诉讼和惩治等一些重大问题由中央或道政府通过其派出机构直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