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工作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经济工作监督,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济工作监督的范围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重大经济事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实施监督的经济工作事项;其他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经济工作事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计划、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第三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及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方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经济监督工作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计划的初步审查、执行和调整监督第四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计划编制初步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工作机构通报计划编制情况,并提交相关资料。第五条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一个月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的年度计划草案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五年计划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二个月前提交。
人民政府在提交计划草案的同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级人民政府关于编制计划的要求;
(二)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计划项目明细表;
(三)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特别重大的新建项目的汇总表及其说明;
(四)初步审查计划草案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计划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
(一)编制计划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经济政策,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实际情况及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战略;
(二)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科学合理、依据充分、积极可行;
(三)主要措施是否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宏观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要求,是否符合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改革开放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
(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经济发展方面的热点问题的措施是否可行。第七条 初步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视察或者调查;
(二)听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情况报告;
(三)征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和部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四)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论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第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工作机构对计划草案初审后,应当写出初审报告,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经主任会议讨论的初审意见转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民代表大会未设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审报告应当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第九条 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7月或者8月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
人民政府应当在五年计划执行第四年的第二季度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五年计划前三年的执行情况。第十条 人民政府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前,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及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初步审查的重点、方式和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计划执行的监督重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计划目标的实现及经济结构调整的情况;
(二)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或者重大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
(三)农业、教育、科技及社会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四)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计划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