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权如下:
1、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2、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3、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4、签署法案、公布法律;
5、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出行政命令;
6、推荐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主要官员;
7、任命和解除除法官外的公务员;
8、负责外事相关事宜;
9、负责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10、负责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秩序;
11、批准预算、决算;
12、决定税收和其他收入的事项;
13、提出政府工作报告。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责与角色:
1、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2、负责行政长官办公室的运作;
3、签署法案、公布法律;
4、决定政府政策和执行法律;
5、任命和解除公务员的职务;
6、负责外事相关事宜;
7、批准预算、财政报告和最终账目;
8、负责处理紧急情况和灾难性事件。
综上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权广泛,涵盖代表特区、行政管理、法律执行、法案签署、政策决策、官员任命、公务员管理、外交事务、社会福利及文化教育等领域,同时负责公***秩序、财政预算和税务等关键事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运作的核心领导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