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被执行人拘留可不可以见

享有一定的会见权利。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

被执行人在被拘留期间,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得到保障。这包括但不限于与家人保持联系、接受律师会见等。然而,这些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可能受到拘留所管理规定和司法程序的制约。

二、会见规定的限制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为了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和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可能会对被执行人的会见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例如,可能会规定会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或者对会见人员进行一定的筛选。这些限制旨在维护执行秩序和保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会见的特殊性

律师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代理人,在拘留期间享有特殊的会见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会见被执行人时,应当受到充分的保障,以便律师能够充分了解案情、为被执行人提供法律帮助。然而,即使是律师会见,也可能受到一定的监管和限制,以防止泄露案件机密或干扰执行程序。

四、特殊情况下的会见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被执行人身体状况不佳、需要家属协助处理紧急事务等,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允许特定人员进行会见。这些特殊情况下的会见通常需要经过法院的审批和安排。

综上所述:

法院被执行人拘留期间是否可以见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被执行人在拘留期间享有一定的会见权利,但这些权利可能受到一定限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权衡各方利益,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中华人民***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