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一)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有相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符合国家安全和消防要求的发行、放映场所;
(4)有合法的进片和供片渠道;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第六条申请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从事电影发行和球幕、幕幕形式及70毫米电影放映的,由设区的市电影发行放映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电影发行放映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从事35毫米电影放映的,经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电影发行放映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电影发行放映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从事16毫米电影放映的,报县电影发行、放映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不得在设区的市、县(不含郊区和开发区)经营放映16毫米电影。第八条设区的市、县批准的电影放映,应当报省电影发行放映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电影发行、放映经营单位停止发行、放映业务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发行、放映注销手续。
停止发行放映活动超过一年的,发行放映业务许可证自行失效。
需要重新开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电影发行、放映审批手续。第十条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继续发行或者展示的,应当办理更换手续。第十一条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国家电影产业发展专项基金。民族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和使用范围专款专用。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电影发行、放映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本辖区内的电影发行、放映经营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发行、放映经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一)遵守有关电影发行、放映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发行、放映电影;
(三)拟发行、放映的电影应当具有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影发行许可证;
(四)发行放映的国产影片及其重点影片的数量和场次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数量和场次;
(五)按规定缴纳民族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六)按要求统计电影发行、放映的数据。第十三条电影著作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电影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使用任何载体复制或者播放他人制作或者制作的电影。
不要出售或出租非法录制的电影录像。第十四条外省在本省发行电影的,应当持有电影发行许可证和电影发行许可证,并向当地电影发行、放映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第十五条购买电影的单位,应当在电影发行前五天将购销合同和发票复印件报省电影发行放映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电影发行、放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电影发行许可证或者电影发行许可证发行、放映电影片的,由县级以上电影发行、放映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电影发行、放映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缴纳国家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
(二)发行、放映国产影片及其重点影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数量和场次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电影发行、放映统计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