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警察会在什么情况下开枪?
美国和其他国家不同。
美国从建立开始就不禁枪,民众都有武器。
而警察不是军队,平时不携带自动武器,随身只有手枪,警车上才有霰弹枪等武器。
所以,警察和民众就武器装备来说是差不多。
美国法律规定,警察务必首先保护自己,然后才能保护民众。
如果警察自身都难保,何谈保护老百姓?
美国讲究自由民主,但自由和民主的前提是法律和秩序。
只有严格遵守法律,保证社会秩序,才会有真正的自由和民主。
所以很多大陆人刚到美国,觉得特别不适应。
理想中的自由国家,法律和规矩绝对比大陆多十倍,稍有不慎就会被告。和老婆吵架声音大了,揍儿子几下,都可以被警察逮捕。
其实,任何一个发达国家如果社会比较稳定,经济比较发达,他的警察一定是强势的。
因为警察是执行法律的工具,警察不行,法律就无法维持。
所以,美国警察的强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鼓励他们强悍。
根据美国警方调查,非文职警务人员在退休之前,平均每人会有四次左右可能危及生命的情况。
当然,这不仅仅是枪战,还有比如车祸、高空坠落等等。
即便如此,第一线的警察必须挺过这4次危险,才能顺利退休,不然恐怕就得盖国旗了。
在上个十年,美国***有15404名执法人员因公负伤,年均1540名。其中每年死亡的美国警察,约是一二百人,绝大部分都是死于和歹徒的枪战。
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于警察执法权力比较宽松。
美国财政部、司法部在其使用致命强制力的政策中均规定:执法人员只有在必要时,并且只有合理地确信当事人将会对执法人员或他人造成紧迫威胁时才能使用致命强制力。
其中的决定性因素是,警察面临的暴力对抗的情境以及可能导致警察、第三人受到伤害的程度或者死亡发生的可能性,就开始使用致命武力。
具体执行起来,各州有一定区别。
这个非常复杂,萨沙简单说说。
比如美国曾有23个州通过了“重罪脱逃犯法则”。
这个法律有4个要素:警察判断,要将被逮捕的嫌疑人可能犯有重罪;警察在带不前,必须进行口头警告,不能上来就开枪;嫌疑人有试图逃脱或者拘捕行为;警察使用武力的程度必须是执行逮捕时必需的。
只要符合以上4个要素,就可以开枪。
我们经常看到有老黑,被警察当街击毙。
比如据英国《卫报》当地时间2月12日报道,加州警方近日击毙了一名20岁黑人说唱歌手,后者当时正在快餐店外的车里睡觉。
我们报道,似乎黑人非常无辜,在睡梦中就被残暴的警察打死了。
其实,真实情况是快餐店报警,说这辆车子奇怪的停在驾驶通道上,怀疑是要抢劫。
警察到场后开始检查该男子的情况,他当时没有反应,但膝盖上放着一把手枪。奔驰车门锁着,但车处于启动状态。
警察要求男子将手放在方向盘上,不得移动,但男子不理会,不断磨叽,持续数分钟。
就在警察要求支援时,该男子“突然”动了,“迅速伸手去拿枪”。
这6名警察出于“对自身安全的担忧”,向其开了“多枪”,将这个家伙击毙。
事后发现,这小子的这把枪都是偷来或者买来用于作案的黑枪,是在俄勒冈州失窃的。
这个黑人被击毙是20岁,但他竟然有个50岁的哥哥,并且状告警方。
为啥?
因为2015年,加州奥克兰警方也曾杀死一名在车内失去知觉的男子。官方称其突然醒来,伸手去拿副驾驶位上的枪。最终,该男子家属获得了12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812万)的赔偿。
总之,有事先去告,万一赢了就发财了。
上面的例子是,只要警察发现你有武器,让你别动而你动了,警察就可以开枪。
还有个自称是孕妇的黑人被击毙的案子。
我知道到的报道也和真相有区别。
当时女黑人特纳被赶来的警察抓捕,她拼命反抗,还高喊“你在骚扰我”、“我怀孕了!”等字句。随后被警察击毙。
事实上,警察制服不了他,拿出电击枪试图将她电击后抓捕。
然而,特纳夺过电击枪,反而电击警察。
这种电击枪如果长时间电击,是可能造成生命危险的。于是警察奋力开枪,将特纳击中,重伤不治而死。
事后发现特纳并没有怀孕,而且她涉及多起刑事案件。
特纳家人也承认特纳没有怀孕。
这也就解答了一个疑问。在美国,谁都知道反抗警察的逮捕会吃枪子,为什么特纳还会如此拼命反抗。
她知道一旦被捕就会被判重刑,才这样抵抗。
在美国,遇到警察的拦截和盘问,任何人必须配合。尤其是不要做出让警察误解的东西,比如猛地伸手掏口袋,拿出类似致命武器(有人曾拿出塑料手枪而被击毙),试图袭击警察。
遇到这种情况,警察是很有可能对你开枪的。
即便警察没有开枪,你如果袭警被捕后也很严重的。
在美国如果因为袭警而对警察造成伤害的,一般会构成袭警罪、加重攻击罪等重罪罪名。根据情节、伤害程度,可能被判处5到15年监禁的轻刑;如果造成后果严重的,则可能是20到60年的监禁;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则可能被判终身监禁,或被判处死刑!
另外,美国警察不管孩子,如果你攻击他,他一定会还击,不会光挨打。
其实,警察对于什么人有可能是犯罪分子,都有一定的经验。比如黑人就是犯罪高发人群,华裔在美国的犯罪率是最低的